1、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。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,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、省政府、市政府、区政府颁发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规定的情况。
2、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港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、法律、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,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(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);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,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、控告。
3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的宣传工作,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、为政清廉。
4、会同区委组织部、区级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乡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,审核各乡(街道、开发区)监察干部人选;协同区纪委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进行考察、了解,提出任免意见;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。
5、承办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。